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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遠東戲院

公告資料

  • 類別古蹟
  • 級別縣(市)定古蹟
  • 種類其他設施
  • 歷史沿革
    遠東戲院之前身係為「梅亭」。「梅亭」原為許丁綿宅,許家在「梅亭」曾設有書房「鵲館」,並設帳授徒,是早期北斗街培育人才的搖籃之一。日治時期,據聞北白川宮能久親王曾駐宿於此,故於皇民化運動推行之時,許家被迫捐出梅亭,興建公園,並豎立「北白川宮能久親王御舍營之址」紀念碑,而公園稱為「御遺跡地」,是北斗街唯一公園。 戰後,公園內北白川宮紀念碑拆除,改立臺灣光復紀念碑。民國 41 年(西元1952年)第三屆鎮民代表會代表倡議將光復紀念碑處改設劇場一座,在公所與民間合作興建下,北斗遠東戲院初創為民股 13 人,許耀為民股代表與北斗鎮公所於民國 44 年(西元1955年)11 月 20 日簽立合同契約書,合同建築「遠東戲院」,約定北斗鎮公所提供所有之光復紀念碑用地土地使用權,於民國45年(西元1956年)12月,戲院落成。其時,北斗尚有另一戲院為「北斗戲院」,而鎮民以新、舊簡稱區別兩戲院,稱「遠東戲院」為新戲院,「北斗戲院」為舊戲院。    「遠東戲院」位於今日中華路與光復路交叉口,身處市中心,牆面外觀為洗石子之原色。戲院整體建築物雖無華麗繁複的裝飾,但因建築物本身佔地面積龐大,也因此成為北斗市街一相當重要之象徵性地標,昔日為當時北斗街附近聚落的重要娛樂休閒據點。    民國40、50年代(約西元1950年至西元1960年),電影逐漸普遍,復以當時人們娛樂選擇較少,遠東戲院維持了約莫15年的榮景,當時可說是北斗地區最具代表性的娛樂休閒場所。然而進入60年代(約西元1970年)以後,隨著電視的普及,戲院的經營逐漸困難,最終仍免不了走向歇業一途。民國 81 年(西元1992年)起,因有線電視頻道甚多,電影觀眾銳減,遠東戲院僅在晚上及假日放映,亦曾於民國 81 年(西元1982年)4 月 1 日起即時有暫停營業情形,於民國 83 年(西元1994年)9 月 30 日申請停業,民國 88 年(西元1999年)1 月 14 日才復業,但因戲院不符合消防、建築、公共安全等諸多法令規定,再加上電影業沒落,即未再放映電影經營戲院事業等情事。後於民國104年(西元2015年)被指定為縣定古蹟。
  • 歷史沿革資料來源
    吳振發主持,《北斗歷史區域發展暨古街風華再現先期調查研究》,彰化:彰化縣文化局,P.2-48。 賴意升主持,《彰化縣縣定古蹟北斗遠東戲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彰化:彰化縣文化局,P.1~P.2。
  • 公告
    類別
    日期
    文號
    備註說明
    指定/登錄
    2015-09-29
    府授文資字第1040319240號
    變更/修正
    2021-11-11
    府授文資字第1100406965號
    地址勘誤
  • 公告公文
  • 評定基準
    1.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2.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3.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4.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5.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6.具其他古蹟價值者
  • 指定理由
    1.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基地本身具有多元的歷史記憶,日治時期即為區域重要場域,在民國50-60年代(約西元1960年至西元1970年)為北斗地區之休閒重要公共活動場所,深具歷史意義。 2.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原址為寶斗街許姓家族私人花園「梅亭」,秀才許從龍在此建造的鵲館,為早期北斗街培育人才的場所。 3.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具備民國50年代(約西元1960年)建築樣式之典範與特徵,如立面型式、開窗型式、洗石子等。當時代戲院均已拆除,僅存此棟具時代記憶的珍貴建築。 4.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民國80年代(約西元1990年)電影業沒落後,許多具時代意義建物已拆除,現為南彰化僅存戲院,全臺數量亦相當有限。 5.具建築史上之意義,相關電影文物、放映機設備皆保存完整,基地座落於北斗鎮中心上、交通便利,修復後預期能振興地方文化觀光產業,具備再利用潛力。 6.具其他古蹟價值者:早期為鄰近鄉鎮娛樂中心,具備地方記憶與城市共同記憶。
  • 法令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4、5、6款
  • 所屬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
  • 現況地址
    縣市
    行政區
    地址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里光復路142號
  • 主管機關資訊
    名  稱:彰化縣政府
    聯絡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聯絡電話:04-7292201
    聯絡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 地籍資料
  •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地籍
    所有權屬
    使用分區
    分區類型
    彰化縣 - 北斗鎮 - 中華段 - 875地號
    公有
  • 定著土地範圍(文字描述)
    北斗鎮中華段875地號,面積1,397平方公尺。
  • 所有權屬
    身分
    公私有
    姓名/名稱
    土地所有人
    公有
    北斗鎮
  • 管理人/使用人
    身分
    姓名/名稱
    管理人
    北斗鎮公所
  • 外觀特徵
    北斗遠東戲院建築高度為 11.4 公尺,為加強磚造建築,臨當時主要道路-光復路之入口立面,以 1 公尺見方白底分割線之墨綠色色調的洗石子面為主要視覺,為增間立體感,立面最大的特徵之一是梯間向外推出,當平面所產生的直角線段則以 1/4 圓的方式修飾,其次,雖女兒牆(高 80 公分)全部拉平,但在梯間處則拉高女兒牆高度(高度 200 公分),整體形成上下錯開水平簷線與非平穩對稱的天際線,最後在 1/4 圓女兒牆出以幾何線段做為裝飾。 其次是入口騎樓雨遮,受餐飲業臨時搭設物遮蔽與不耐天候影響,現況略顯殘破,原有騎樓雨遮是以 L 型角鐵相互搭成桁架而整合成一個最大深度 4 公尺、面寬 21 公尺,淨高約 3 公尺,外以鍍鋅鐵板蒙皮、轉角收 1/4 圓、側面方形線條,增加立體感,整體以白色為色調,對比深綠色洗石面的牌樓面,是更加顯著。而這樣的做法也在售票處窗臺出現,以白色色調之磨石子方式,讓觀眾直覺戲院售票的位置。此外騎樓雨遮內埋設 7 組照明燈具(門廳前還有 2 組照明燈具),讓夜間營運中的戲院更加華麗。 最後則是窗戶,主要的開窗位置是在樓梯間與二樓走廊處,以有秩序、規矩的方式,分別在樓梯間以垂直向、二樓走廊以水平向開窗,而圓窗則是在樓梯平臺處,增添幾分親切感。最後則使用簡潔的矩形、微懸出立面之窗臺、窗簷,加強水平感。屋面保留原設計之浪形石棉瓦,受天候影響導致破損漏水問題,面前採用鋼浪板方式全面覆蓋。 室外牆面皆為水泥砂漿粉刷整體不施予油漆,展現出水泥砂漿原有的色度,而目前東側牆面上的為偏米黃色色度油漆,應是在後期所塗刷。
  • 室內特徵
    北斗遠東戲院觀眾席集中在一層樓,其凸出的平臺迴廊、工作平臺。觀眾席區約長 28.8 公尺,寬 15.5 公尺,運營的座位數則有 890 席,採「美洲式(American)排列」,亦走道設置在觀眾席中間以及兩側,方便走動,分為 8 大區塊,左右對稱,各區塊為寬 0.7~0.9 公尺走道。目前所有的椅子因後期觀眾席區屬異業經營區域,因此皆已拆除。偌大的空間與座位數,最後一排的視野理當會受到前排影響,因此觀眾席區地坪高程設計上,是從臨售票房之觀眾席入口處往舞臺方向緩緩傾斜,迄舞臺前左右兩處出入口止,高差約 1 公尺。在逃生安全方面,觀眾席區總計有 6 處「太平門」,但得再經過迴廊走道上「太平門」才能到達避難層,而避難的過程中,舞臺前的座席區,因地坪與迴廊走道有高程差,實際上是有所阻礙避難疑慮。 北斗遠東戲院主要的視覺舞臺空間為寬度 13 公尺,深度受到螢幕的遮蔽,僅約 3.7 公尺,當戲劇團對於現場舞臺深度不足時,以自行搭架的方式自舞臺端往座席區方向延伸、加深舞臺深度。而螢幕後的空間僅剩 3.3 公尺,一併與左右側預備室,可以歸類後舞臺。 二樓,為戲院運營管理核心,往二樓的樓梯口有個木格柵做為管制。二樓設有會客室、經理室(含警官檢查席)、放映機室(電氣室)與辦公室。另有一處後舞臺,在座席區左右側的上方一道自牆體出挑寬 75 公分的走道,至鏡框前轉換成 1/2 圓的平臺。 北斗遠東戲院室內地板敷面做法,除了觀眾席區因後期再利用需求填平與部分改為磨石子地磚,為「水泥」與「磨石子」地面兩種。結構方面為柱、樑與樓板為鋼筋混凝,牆體為 2B 紅磚牆為主。屋面材之桁木有方形(臺灣檜木)與圓形桁木(杉木)兩種,圓形桁木主要用於觀眾席兩側走道,方形與圓形桁木混搭於廁所,方形桁木主要用於觀眾席、舞臺屋架。桁木本身因長度不足以跨度需求時,以搭接延伸,其做法以觀眾席、舞臺區域為明顯,其方形桁木搭接方式類似日本木造建築接合工法「追掛大栓継ぎ」做法。 另北斗遠東戲院原有一處防空洞,位於戲院北側牆體往北9公尺處,於民國46年(西元1957年)興建,空間平面為ㄇ字型,出入口有兩處,構築方式,垂直構造體以1B紅磚構築,水平構造體以鋼筋混凝土構築,外覆約80公分土壤,無防爆牆。因受中華路拓寬影響,已於民國72年(西元1983年)拆除。
  • 使用情形
    待相關再利用計畫運用。
  • 現  狀
    建築有所破損,結構尚可。
  •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
    1.屋頂銜接左右牆面區域均有漏水情事,建議應檢視並防止漏水情況,避免木桁架因受潮導致劣化蟲蟻問題。 2.巡邏箱處上方鐵架雨遮鏽蝕情況明顯,且些微變形,為降低用路人安全建議可先局部拆除,若需新作管理單位須通報主管機關,待同意後再執行。 3.建議於定期巡視時留意漏水部分有無擴大之情事及定期清除攀附植生。. 4.建議管理單位定期巡視本縣定古蹟,並於風災、地震後進行現場檢視,若有重大損壞情形,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 參觀類型
    不開放參觀
  • 開放時間
    不開放。
  • 是否收費

地圖

影像記錄

專案計畫成果

類別 計畫名稱 期程
管理維護計畫 2024/01/01~2024/12/31
管理維護計畫 2023/01/01~2023/12/30
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書 2021/05/29~2023/05/29
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書 2008/01/01~2008/12/31
其他 2007/03/14~2008/03/30
本資料由各縣市文化局(處)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所登錄並維護,若有誤植,請您填寫下方 ”我要勘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