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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作業程序

提報列冊追蹤程序

1

提報/受理

個人或團體提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
2

現場勘查

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
3

決定是否列冊追蹤

主管機關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
4

書面通知

書面通知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提報者
5

提送審議會辦理審議

個人或團體提報且經決定列冊追蹤者,6 個月內提送審議會辦理審議,作出下列三項決議
1. 持續列冊→列冊追蹤計畫
2. 進入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
3. 解除列冊→結案

指定/登錄程序

1

進入登錄審查程序

1. 建物所有人申請
2. 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發動審議
2

成立專案小組

1. 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評估
2. 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查
3

召開審議會審議

審議會會議資訊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4

公布會議決議

函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5

公告

函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